9月起执行!博白这些乡镇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来了
9月11日,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自2025年9月起向该县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乡镇征收污水处理费。
征收对象为其规划范围内,向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乡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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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博白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博白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博白县乡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玉林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玉住建村〔2019〕4号),《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 博白县财政局 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正式施行博白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发改价字〔2023〕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博白县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证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加快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要求,规范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县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从根本上治理镇区生活污水污染问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我县镇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征收范围为全县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乡镇,征收对象为其规划范围内向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乡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收主体
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28个镇人民政府。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乡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县住建局、水利局配合做好代征工作。乡镇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税务票据。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代征,并使用税务票据。
五、 征收时间、标准及方式
(一)征收时间
从2025年9月份起执行。
(二)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 博白县财政局 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正式施行博白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发改价字〔2023〕22号)中的乡镇收费标准进行征收,即:一是重点建制镇(文地镇、龙潭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用水)1.20元/m³;二是其它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重点建制镇征收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居民用水主要指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和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非居民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三)征收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乡镇集镇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居民用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使用自备井的居民住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人每天用水0.2立方米),按0.85元/立方米计收污水处理费,居民住户按每人每月缴纳污水处理费5元计收;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计收污水处理费。
3.单位或个人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用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生活污水处理费。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附件第十条及《玉林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玉住建村〔2019〕4号)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供排水一体化企业除外)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核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年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如下:
(一)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按5%计算;
(二)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及以上不足4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
(三)月代收费总额在4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
(四)月代收费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1%计算。
代征污水处理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
七、污水处理费管理和使用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以及建设。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国库。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据。
(四)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由县财政部门向提供城镇及社区污水处理的运维单位拨付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经费。污水处理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污水处理单位合理收益。另外,县财政部门也可从收取污水处理费中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建设经费。
八、部门分工
县住建局: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和使用。
县发改局:负责依法开展对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等程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牵头制定和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指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制定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法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服务费。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下属供水企业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加强自备水源的管理,核查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督促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博白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不定期抽样检查,监督污水处理运维单位达标排放污水。
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各供水企业以及污水厂运维单位要建立污水处理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收支和运维相关数据,协助县住建局向价格主管部门县发改局报告上一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情况,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提供参考。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定期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检查,严禁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