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一公司占用林,被罚14万元!
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陆林罚权告字[2025] 第043号
被告知人: 广西陆川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中旬至2025年5月期间在陆川县良田镇石垌村树木三吉塘山岭平整占使用林地,用作建养殖场,至调查日(2025年7月30日)止尚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广西陆川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对其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这一行为供认不讳,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勘测鉴定并出具玉设林报[2025]陆川第020号报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043平方米,即是该鉴定报告中的1、2、3、4、5、6、8、9、12、13、14、17号地块的面积。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六个月期限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142662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广西陆川县良田镇石垌村树木三吉塘山岭使用土地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玉市林复[2025]陆川第004号)》、《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机关地址:陆川县文体中心西楼
邮政编码: 537700
联系电话:0775-7336675
陆川县林业局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