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公安查处6起烟花爆竹违规销售、燃放等案件
2025年12月31日晚至2026年1月1日凌晨,陆川公安共查处6起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治安大队查处一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
12月31日晚,治安大队民警在陆川县松鹤公园附近查获一批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在没有取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陆城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12月30日晚,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民警在良田镇高速路口开展常态化查缉时,发现一辆小型面包车形迹可疑。民警当即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车厢内装载着大量烟花爆竹,且车辆不具备运输资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民警随即依法将驾驶员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人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新洲派出所查处两起非法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12月31日晚,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抓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邹某某,并依法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若干箱,经查,邹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日凌晨,该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治安巡逻时,发现县城禁燃区内有人正在燃放烟花,民警立即上前询问,庞某某对其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邹某某、庞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温泉派出所查处两起非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12月31日23时许,温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陈某宏、陈某宇2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在人员密集场所摆摊售卖烟花爆竹,民警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70余件。同时,民警在禁燃区九州路附近发现有6名群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上前制止。经查,6人因“图热闹”无视禁燃规定,在禁燃区燃放“加特林”“仙女棒”等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宏、陈某宇、蔡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其余5人开展法治教育。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绝非“交了罚款就行”的简单小事。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可能承担从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针对一般违规行为最直接的处罚。
若违规燃放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或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例如:
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该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如果违规燃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若过失引发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若故意以燃放烟花爆竹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更为严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