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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现将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指辖区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
二、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321.42km2,涉及全县14个镇。具体分布范围见附图。具体范围可到陆川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查询(查询地址:陆川县温泉大道北东环路水利局办公二区)。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全垦整地。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陆川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
陆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