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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州警方依法对3名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屋出租人处以行政处罚。
1月22日,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发现,违法人员秦某租赁在玉林市玉州区宏扬路××号,并利用该出租屋从事违法活动,而该房屋的出租人龚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秦某的信息。1月23日,玉州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对房东龚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3日,该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白石桥路某小区的房东陈某将其房屋出租给郑某,不按规定登记郑某的身份信息;郑某将房屋以网约房的形式出租给他人时,也未按规定登记同住人的身份信息。经查实,其中的承租人龙某、敖某为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的刑拘在逃犯罪嫌疑人。当日,玉州警方对房东陈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郑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玉林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