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玉林多名未成年人被拘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过去被部分未成年人当作“免罚金牌”的年龄限制,如今已成为需要严肃对待的法律责任红线。 近日,玉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批未成年人违法案件,既彰显了法律威严,也秉持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一
1月1日,伍某(十五周岁)伙同他人到博白县博白镇饮马江三路盗窃电动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伍某在2025年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查获,未执行行政拘留。伍某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被拘留,于是伙同他人再次作案。
此次公安机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人伍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案例二
1月7日,博白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其停放于家门口的电动车被盗。民警接警后迅速开展排查,最终查获嫌疑人陈某(十六周岁)、陈某朋(十七周岁),追回电瓶五个、电动车两辆。
由于两名嫌疑人曾于2025年12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两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三
1月24日,玉林市公安局玉东派出所查获盗刷他人手机钱款的李某某(十六周岁),李某某作案时因其他犯罪尚处于取保候审期间。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条速递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来源丨玉林公安


